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
一次办
1、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服务场所和办公设施;
3、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4、有3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力资源服务相关资格证书或参加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的专职人员;注:人力资源服务相关资格证书,指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限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劳动关系协调员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下材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活页册,编辑目录及页码。(附件2、附件4)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原件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原件各1份);
4、《武汉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登记表》(附件3)要求至少3名专职工作人员。附劳动合同、学历证书(告知承诺,网络核验)、社保参保缴费凭证、人力资源服务相关资格证书;(查原件,留复印件1份。注:自2019年5月起取得《武汉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培训证书》的可只填表提供身份证号不提供复印件,由审批部门进行网上核验)
5、办公场地的自有房产证明原件或不少于1年的租赁期的长效租赁协议原件,工作人员将在现场勘查环节审核检查。
1、承办机构:人社分局行政审批窗口(光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42号窗口)
2、咨询电话:027-65526016
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0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第88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第89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19〕26号)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需现场勘察)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察)→决定→送达→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