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
一次办
1、不定时工作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岗位,企业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岗位;
(二)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者需要机动作业,可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岗位,包括外勤、推销、长途运输、出租车司机、装卸等岗位;
(三)劳动者可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岗位,包括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四)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岗位,企业可以按周、月、季、半年或年为周期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政、电信、水运、航空、电力、石油、石化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岗位;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
(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需连续作业的岗位;
(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岗位;
(五)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3、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当告知企业员工并经本单位工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包括首次申请、延续申请和备案申请等事项。首次申请是指企业第一次向审批机关提出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延续申请是指企业前一次许可实施期限届满、需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在前一次许可实施期限届满30日内提出申请且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和周期无变化的申请。备案申请是指中央在汉企业、外地企业在汉分支机构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当办理的备案手续。。
1、首次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加盖公章);
(二)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劳动者休息休假制度(加盖公章);
(三)员工签字名单表(姓名、岗位、工时制度、联系方式、员工本人亲笔签字)(加盖公章);
(四)无劳务派遣书面说明(加盖公章);
(五)申请岗位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提交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书面意见。
2、企业延续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加盖公章);
(二)前一次特殊工时工作制执行情况(加盖公章);
(三)员工签字名单表(姓名、岗位、工时制度、联系方式、员工本人亲笔签字)(加盖公章);
(四)无劳务派遣书面说明(加盖公章);
(五)申请岗位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提交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书面意见。
3、中央在汉企业、外地企业在汉分支机构备案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外地审批机关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文件;
(二)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1、办理地址:高新大道777号光谷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1楼办事大厅B42号窗口
2、申请特殊工时企业每年5-6月需参加人社部门薪酬调查工作
3、咨询电话:027-65526016,投诉电话:027-65527952
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3、《湖北省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
4、《武汉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指引(试行)》(武人社发〔2021〕16号)
5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窗口受理-审核-现场核查(如有必要)-核准-发放批文-企业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