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详情

1.事项名称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2.办理类型

一次办

3.办事条件

在劳动年龄内,处于失业状态的以下九类人员:
(1)女性年满 40 周岁或者男性年满 50 周岁的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3)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9)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4.申报材料

一、就业困难人员个人申报材料:
1、《武汉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1 式 1 份,A4 规格,附件1下载);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 1 份(或《武汉市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 1 份),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拟留复印件;
3、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武汉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首次或变更时提供,审核原件退回 
4、本市农村户籍人员需提供在本市城镇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常住证明、本市城镇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证明材料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 1 份,首次或变更时提供,审核原件退回。
二、企业(单位)拟录用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申报材料:
1、普通企业填写《武汉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附件1下载,1 式 1 份,A4 规格)
2、普通企业填写《武汉市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册》(附件2,1 式 1 份,A4 规格)。劳务派遣单位填写《(派遣单位)武汉市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册》(附件3);
3、 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 1 份(或《武汉市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 1 份),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拟留复印件;
4、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武汉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首次或变更时提供,审核原件退回
5、本市农村户籍人员需提供在本市城镇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常住证明、本市城镇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证明材料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 1 份,首次或变更时提供,审核原件退回。
以下类别的就业困难人员个人或企业(单位)申报时还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还需提供街道(乡镇)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和《武汉市城乡居民社会救助证》(或《武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1 份,拟留复印件;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还需提供《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1 份(附件4下载),拟留复印件;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还需提供《武汉市城乡居民社会救助证》(或《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拟留复印件;
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还需提供《武汉市城乡居民社会救助证》和户籍所在的行政村出具的零转移就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 份,拟留复印件;
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 份,拟留复印件;残疾人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拟留复印件;
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还需提供《儿童福利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拟留复印件。

5.备注

1、就业困难人员到户籍(非本市户籍人员到所持《武汉市居住证》上登记的现居住地,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到本市城镇现居住地)所在社区(因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而撤销社区服务站的,直接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2、企业(单位)拟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到税务登记所在(直接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向社会保险关系所在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3、区级办理地址:光谷公共服务中心1号楼1楼B42号窗口
4、咨询电话:027-65526016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5、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公示3天

6.业务编号

7.设定主要依据

1、《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2010年5月27日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7号)
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71 号)
3、《关于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办【2016】51 号)
4、《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人社发【2016】1号)
5、《关于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人社办【2017】10 号)

8.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9.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10.运行流程

个人申请→社区、街道受理→区级审核 →区级制证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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