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退保业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5-06-11    来源:东湖人社

 

一、 办理前单位及申请人需要了解的重点政策

(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七条:“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选择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不能恢复。

 

二、办理条件、申报资料、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办理条件

外籍及港、澳、台参保人员离境、离开内地(大陆),可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并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二)申报资料

1.《个人养老保险关系清退申请表》(申请人本人签字)(点击下载)

2.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社保卡需已开通金融功能;银行卡需为一类账户,否则可能出现因款项金额超出限额银行退票的情况)

3.定居国家(地区)护照或证件材料(外籍人员为护照、香港、澳门居民为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4.丧失中国国籍的外籍人员、获得港、澳、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建议同时携带原大陆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均可,非必须材料)。

注:如申请人本人因已离境等原因无法前来办理,可委托代办,需另外提供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如申请本人身份证件材料、社保卡、银行卡随本人在境外不便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说明及注意事项

一般情况下窗口可将该业务的办理时限压缩至“现场办结”(湖北省政务网公示的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当月账期前办结的,当月生成支付计划,当月账期后办结的,次月生成支付计划。

 

注意事项及相关建议如下:

1. 参保信息问题

在办理退保前,需要确认社保系统中登记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国家(地区)均与申请人申请退保时提供的有效证件一致。外籍人员的有效证件为在有效期内的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含已丧失中国国籍的外籍人员),香港、澳门居民的有效证件为有效期内的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的有效证件为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含已获得港、澳、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

如系统中的参保信息与有效证件不一致,需办理重点信息变更业务订正相关信息后,再办理退保业务。

2. 银行卡信息问题

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支付过程中,银行会校验社保系统传递的姓名(户名)、证件号码、证件类型与银行系统中的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因此类退保人员往往即将离境或已离境,如发生退票后,处理后续业务较为不便。

建议在办理前核对用于收款的社会保障卡(银行卡)在银行系统中的登记信息是否与社保信息一致,需要修改银行登记信息的,先完成相关信息的修改,再办理退保业务。

 

三、办结后的注意事项

请妥善保管业务办理后的《业务回执单》,在后期待遇支付到账后,与表单金额进行核对。如出现因非一类账户超限、账户信息有误等原因支付失败的,可联系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后办理发放账号维护及重新支付业务。